各有关单位:
遵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凡不符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拟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制作符合新修订《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重新提出申请。
即日起,对于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规定审批的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申请,我局将停止办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4日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