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制定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是进一步落实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和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无过错不罚等三种免罚情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 号)对三种免罚情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目前,全国一些省份陆续探索出台了化妆品免罚清单,首都化妆品监管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们立足首都监管执法实际,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关免罚事项进行统一规范,研究出台了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二、《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类:一是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二是化妆品监管的相关规定,包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主要包括三部分,共8项,具体如下:
(一)轻微违法不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包括6种情形: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2.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4.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5.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定;6.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规定。
(二)初次违法不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括1种情形:宾馆等服务机构擅自分装化妆品。
(三)无过错不罚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1种情形:化妆品经营者(注:不含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主观过错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四、《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管理措施是什么?
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同时,要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以帮助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到合法生产经营的正常状态,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包括收缴涉案产品、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五、《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适用规则是什么?
对《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单独作为包容免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未列明的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是否免予处罚,由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应当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六、《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何时开始实施?
《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限届满后,根据监管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