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应当自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公布和施行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根据新法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我局对目前执法中裁量空间较大等问题梳理,细化调整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其适配法规变化与执法需求。在前期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并修订形成2026年新版《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逐项对照,重点对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设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和考量因素,将裁量空间较大的法律法规规定转化为清晰具体、明确规范、方便执行的标准。经过研究,形成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更为详细的通用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细分处罚裁量阶次。对于药品部分罚款金额幅度范围和裁量空间较大的裁量基准,在原有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原有四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内,再划分为相等的处罚幅度区间,分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或较轻(一档)、一般(二档)、较重(三档)三个裁量档次。对于情节严重单独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且处罚裁量空间较大的,在原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裁量阶次的基础上,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
(二)明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以及认定当事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分别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对每一重新划分的裁量档次进行更加详细明确的规范,提升裁量基准的精准度与统一性。
(三)细化综合裁量具体规则。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与从重处罚等多种情形的,对综合裁量原则进行细化,采用“同向叠加,逆向抵减”方法,确定最终裁量基准,明确了五项具体裁量要求。
(四)增加其他常用裁量因素。根据药品监管执法实际,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频次时间”两项常用裁量因素进行细化,统一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