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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6〕 156 ----
  3. [发文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5. [成文时间] 2026-08-26 00:00:00
  6. [发布时间] 2026-08-27 17:29:42
  7. [实施时间] 2026-08-27 00:00:00
  8. [废止时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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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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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药监发〔2026〕156号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2026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完善我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我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阶次裁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四个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部分罚款金额幅度范围和裁量空间较大的裁量基准,在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四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内,按照处罚幅度再划分为相等的处罚幅度区间,分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或者较轻(一档)、一般(二档)、较重(三档)三个裁量档次。

  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严重单独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原则上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阶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

  二、从重处罚阶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有关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从重处罚划分为三档:

  (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从重情形,或者具有1项以上应当从重和1项以上可以从重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重行政处罚一般(二档)或者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1项应当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三)具有2项以下可以从重情形,按照从重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三、从轻处罚阶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从轻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从轻处罚划分为三档:

  (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从轻情形,或者具有1项应当从轻和1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1项应当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三)具有2项以下可以从轻情形,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二档)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减轻处罚阶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减轻处罚划分为两档:

  (一)具有2项以上应当减轻情形,或者具有1项应当减轻和1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或者具有3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1项应当减轻情形,或者具有2项以下可以减轻情形,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时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五、一般处罚阶次

  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中:

  具有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较轻等情形,处罚幅度应当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轻(一档)实施行政处罚。

  产生一般危害后果等情形,按照一般行政处罚一般(二档)或者一般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

  六、情节严重的处罚阶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下列规则,裁量确定位阶。

  (一)具有2项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一般阶次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1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情节严重的从轻阶次实施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情节严重的从重或者一般阶次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的情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七、综合裁量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一般采取同向叠加,逆向抵减的方式,参照下列规则进行合理裁量。

  (一)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较轻(一档)或者从轻行政处罚较重(三档)实施行政处罚。

  (二)既有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从轻行政处罚较轻(一档)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

  (三)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较重(二档)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综合裁量需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性质和危害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情形,综合裁量时应适度考虑加大从重裁量比重。

  八、其他裁量因素

  (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主观过错程度分为无主观过错、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失、主观故意。

  无主观过错的,一般不予处罚。轻微过错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般过错的,可以给予一般处罚。

  严重过失或者主观故意的,可以从重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频次时间

  下列情形应当从重处罚: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的;2.因药品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下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1.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3.在两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下列情形可以一般处罚:1.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3.在两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下的。

  下列情形可以从轻处罚:1.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2.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