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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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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

    关于保护客户秘密信息与所有权的声明

      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是依法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的公正性与保密性,本机构郑重声明如下:

      一、保密义务的全面履行

      1.义务主体  本机构全体人员(含外部协作方)在从事检验检测及相关活动时,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认可准则,相关国际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世卫组织预认证、世卫组织列名机构相关要求);本机构《保护客户秘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及其他保密制度。

      2.保密范围  对知悉的以下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技术秘密,客户提供的未公开数据、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

      二、信息使用与披露规范

      1.禁止行为

      (1)严禁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检验检测结果或相关资料;

      (2)禁止利用客户技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2.授权披露原则

      (1)依法律法规要求或合同约定需披露保密信息时,须提前通知信息所有者(法律法规禁止情形除外);

      (2)拟公开非强制披露信息前,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三、第三方信息的特殊处理

      对从客户以外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方)获取的涉及客户的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不得向客户主动告知;为信息提供方严格保密。

      四、检验检测结果的管理

      1.客户通知  检验检测结果完成后及时向客户送达,送达过程中做到对结果和客户信息的保密。

      2.法定上报  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需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步履行报送义务。

      五、违规责任承担

      违反上述声明,本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