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0〕15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和监管行为,现就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配制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几种放射性核素供医学诊断和治疗用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9年第25号,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订)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仅使用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用于诊断幽门螺旋杆菌的医疗机构,暂不需要申办《许可证》。
(一)许可条件
1.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
2.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物的场所及设施;
3.有对所使用放射性药品进行检验的条件和能力;
4.有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的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
5.有负责监督、指导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药事管理组织;
6.配制放射性药品的,还应有负责放射性药品配制和质量检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保证无菌操作的净化设备,有与所制备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辐射防护设施和相应管理制度。
7.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的,还应有核医学、药学、化学、核物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及职称的技术人员,有与所研制放射性新制剂相适应的基本仪器和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实验基本条件和设施,有相应管理制度。
(二)许可证核发
1.医疗机构登录我局官网(http://yjj.beijing.gov.cn),按照“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项下所列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我局按照“北京市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检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核发《许可证》。
2.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凡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我局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第三类、第四类《许可证》的,实行现场检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相应类别的《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管理
1.《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许可证》载明的项目有证号、医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类别、许可证类别及科(室)名称、科(室)地址、科(室)负责人、发证机关、日常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3.《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证类别及科(室)名称”为许可事项,其他为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出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后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登记,我局予以当场办理。
4.《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5.《许可证》变更、换发程序及申报材料,详见我局官网办事指南。
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系指含有发射正电子放射性核素的药品,用于癌症等疾病的计算机断层显像诊断。由于发射正电子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很短,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需于临床使用前制备。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取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以下简称《备案批件》)后方可制备;未取得《备案批件》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一)《备案批件》管理
1.《备案批件》载明的项目有药品制备机构名称、地址、药品备案号、药品备案有效期、药品名称、剂型、药品有效期、药品标准、审评结论等。
2.《备案批件》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需向我局提出再次备案申请。
3.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备案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
(二)再次备案申报资料
1.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见附件2);
2. 原《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复印件;
3. 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本次备案周期内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评报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配制和质量检验专职人员、制备设备、检验仪器发生变化的,一并报告。
三、集中换发《许可证》工作
2015年,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统一换发的《许可证》将于2020年7月起相继到期,我局将启动集中换发《许可证》工作,同时启动《备案批件》再次备案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如期提出换证申请,为此,对此次换证时间作适当调整。
(一)《许可证》换发流程
1.凡依法取得《许可证》,且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人按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见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和现场查看资料,申报材料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查看资料在现场检查时备查。
3.此次换证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第一类、第二类《许可证》以资料审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根据医疗机构自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第三类、第四类《许可证》,全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书面说明理由。
4.凡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换证申请且未说明原因的,《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
(二)《备案批件》再次备案流程
1.凡《备案批件》有效期已届满且仍需要继续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在本次换证时一并提出再次备案申请,可与换证申请一并申报。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备案批件》,收回原《备案批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次备案,书面说明理由。
3.凡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再次备案申请且未说明原因的,原《备案批件》有效期届满后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三)更换新版《许可证》流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1日启用新版《许可证》,本次换发的《许可证》统一使用新版《许可证》。对2020年12月底前尚未到期的《许可证》,为便于统一管理,我局将于2020年11月上旬集中办理更换新版《许可证》。
1.医疗机构登录我局官网(http://yjj.beijing.gov.cn),按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要求填报,携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于2020年11月10日前提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
2.更换《许可证》不进行现场检查,更换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医疗机构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新版《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购进、配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成立由主管院长、核医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药事管理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医疗机构应建立并执行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未取得《备案批件》的,应当停止配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未取得《许可证》(第四类)的,不得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
(二)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强化《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1.市药监局应在《许可证》《备案批件》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结果在我局官网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将审批情况告知相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第一类、第二类《许可证》的,应将申报材料转交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便于其开展后续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应做好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质量检查工作,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第一类、第二类《许可证》的,应在3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的属实性进行现场审查。对于轻微或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诺失信行为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应收回《许可证》的,上报市药监局。
3.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取得《许可证》购用放射性药品的、未取得《备案批件》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未取得《许可证》(第四类)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的、未建立并执行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应依法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检查标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检查标准
依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放射性药品附录、《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结合本市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类别及使用范围
(一)《许可证》第一类: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二)《许可证》第二类:使用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
(三)《许可证》第三类
1.使用《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自行配制放射性药品;
3.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行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四)《许可证》(第四类)
1.使用《许可证》(第三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以适应核医学诊治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场没有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
二、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物的场所及设施;
(三)有对所使用药品进行检验的条件和能力;
(四)有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的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
(五)有负责监督、指导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药事管理组织;
(六)自行配制放射性药品的,还应有负责放射性药品配制和质量检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有保证无菌操作的净化设备,有与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辐射防护设施和相应管理制度。
(七)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的,还应有核医学、药学、化学、核物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及职务的技术人员,有与所研制放射性制剂相适应的基本仪器和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实验基本条件和设施,有相应管理制度。
三、说明
1.仅使用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的,无需申办《许可证》。
2.仅申请第一类《许可证》、且碘-125体外放射性免疫试剂的最大日使用量不超过1.0E+6贝可的,无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3.仅申请第一类《许可证》的,无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查要点及评定规则
编号 | 许可条件 | 审查要点 |
1**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应在有效期内; 2. 申请表中医疗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项目一致。 |
2** | 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 1. 应在有效期内; 2. 申请表中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名称、科(室)地址、科(室)负责人、药品所含核素等项目应与《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
3** | 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1. 《放射诊疗许可证》载明的放射诊疗项目应包含“核医学”; 2. 本年度经过校验。 |
4 | 设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物的场所及设施 | 1. 设有专门的放射性药品存放和进行简单稀释的场所; 2. 配有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废物存放场所。 |
5 | 配有对所使用药品进行检验的条件和能力 | 1. 配备有活度计(井型电离室)、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仪等药品质量检验和辐射检测仪器,且在有效期内; 2. 活度计校准的核素应涵盖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涉及的核素。 |
6 | 建有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制度内容应符合《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1. 建立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进货流程、检查验收责任人、检查验收内容、进货记录内容; 2.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 |
7 | 建有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的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 | 1. 建立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程序; 2. 建立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 |
8 | 建有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 | 1. 建立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 2. 放射性药品领用和废物处理应有记录。 |
9 | 建有负责监督、指导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药事管理组织 | 1. 核医学科负责人应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的成员; 2. 药事管理组织工作内容应包含监督、指导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
10* | 具有能够满足放射性药品制备、质量控制与检测的专职技术人员,且制备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兼任 | 1. 具有从事放射性药品制备和质量检验的专职人员; 2. 制备和检验人员应具有核药学、放射化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3. 从事放射性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院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 制备人员与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各自独立。 |
11 | 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1. 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12* | 具有与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相适应、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设备 | 1. 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在相对负压、具备辐射防护措施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配备加速器、自动合成装置、灌装装置等设备;自动合成区域(操作箱)洁净度级别为C级,灌装区域洁净度级别为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药品制备密闭设备外环境为D级,放射性洁净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2. 配制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淋洗环境洁净度级别为C级,标记和分装环境洁净度为C级背景下局部A级,使用的单向流净化工作台可在正压的情况下操作,洁净区空气可以循环使用。 3. 放射性工作区域应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与非放射性工作区分开。 |
13* | 具有与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相适应、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质量检验与配制不得在同一工作室内进行 | 1. 有独立的药品质量检验室; 2. 有开展性状、pH值、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或浓度等药品使用前必须检验项目的条件; 3. 有开展追溯性检验的条件或可行的方案。 |
14 | 具有与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相适应、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物料储存场所 | 1. 有储存配制放射性药品所需物料、并符合物料储存条件的场所; 2. 放射性物料应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
15* | 具有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管理文件,文件内容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应药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 1. 制定放射性药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药品放行审核流程; 2. 制定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和包装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管理规程; 3. 制定关键物料、主要设备、工艺参数、质量控制方法变更控制管理规程; 4. 制定配制批记录管理规程; 5. 配制批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变更控制等重要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
16 | 具有放射性药品配制过程控制管理文件,保障仪器设备在正常状态下工作,防止配制过程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 1. 制定洁净室、净化工作台使用、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 制定放射性药品配制、检验、储存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 制定设备、容器、洁具、铅防护罐等清洁管理制度; 4. 制定洁净室工作服使用管理制度; 5. 制定设备、仪器使用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 6. 制定仪器、量具定期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
17* | 具有核医学、药学、化学、核物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及职务的技术人员 | 1. 具有10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2. 具有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 具有核物理或生物物理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核物理或辐射计量学专业技术人员。 |
18 | 具有与所研制放射性制剂相适应的基本仪器和设备,包括药物合成、药物分析、药效学 、内辐射吸收剂量等实验所需仪器、净化设备和配制设备等 | 1. 药物合成设备:参考12; 2. 药物分析仪器:至少应配有γ能谱仪、薄层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仪器,具备细菌内毒素检查、无菌检查能力; 3. 动物显像设备:小(大)动物PET/CT,视实验动物而定。 |
19* |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实验的基本条件和设施 | 1. 持有SPF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 制定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用药后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
20 | 建有与所研制放射性新制剂相关的管理文件 | 1. 管理文件至少应涵盖药学研究管理、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内容。 |
说明:
1. 本审查要点根据“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制定,共计20项,其中项目1~9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许可证》;申请第三类的,还应检查项目10~16;申请第四类的,还应检查项目17~20。标记有**的为否决项,标记有*的为重点项,未标记的为一般项。
2. 审核结论为“符合许可条件”或“不符合许可条件”。对于实行承诺告知取得《许可证》(第一类、第二类)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符合承诺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
3. 评定规则:
许可证类别 | 审核项目 | 审核结论 | |
符合许可条件 | 不符合许可条件 | ||
第一类 第二类 | 1~9 共9项 | 否决项100%通过 且一般项通过≥5项 | 有否决项未通过 或一般项通过<5项 |
第三类 | 1~16 共16项 | 否决项100%通过 且重点项100%通过 且一般项通过≥7项 | 有否决项未通过 或有重点项未通过 或一般项通过<7项 |
第四类 | 1~20 共20项 | 否决项100%通过 且重点项100%通过 且一般项通过≥9项 | 有否决项未通过 或有重点项未通过 或一般项通过<9项 |
附件2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
(再次备案)
医疗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号及类别 | ||||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号 | ||||
申请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情况 |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英文名/拉丁名: 剂型: 药品有效期: 药品标准: | |||
制备药品科室名称: 制备地点: 科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负责药品制备的专职技术人员: 负责药品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 | ||||
所用合成模块的生产商、型号、序列号: | ||||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院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医疗机构类别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号 | 许可证类别 | |||
使用药品科室 | 使用科室(一) | 科室地点 | ||
科室负责人姓名 | 技术职务 | |||
使用科室(二) | 科室地点 | |||
科室负责人姓名 | 技术职务 | |||
使用药品品种 | 药品名称 | 来源(生产厂商) | 用途(诊断、治疗、科研) | |
主要设备仪器 | 设备仪器名称 | 型号 | 生产商 | |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院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一、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加盖公章);
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仅申请第一类、且碘-125体外放射性免疫试剂的最大日使用量不超过1.0E+6贝可的,不需要提供);
5.《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仅申请第一类的,不需要提供);
6.本许可周期内放射性药品购进、使用、质量控制等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评报告;
7.第三类、第四类《许可证》的,还需提供本许可周期内配制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情形的,应说明委托检验项目、承接检验单位;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需提供《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2.凡需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注明日期,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报送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现场查看资料
(一)所有类别《许可证》现场查看的资料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组成及职责;
2.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
3.近两年放射性药品进货验收记录;
4.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仪检定、校验报告。
(二)第三类、第四类《许可证》现场还需查看的资料
1.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的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
2.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的物料管理文件及近两年购进、领用记录;
3.所配制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管理文件及近两年配制、检验记录;
4.洁净区(含净化工作台)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
5.制备和检验用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报告。
附件4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变更项目 |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
□ 医疗机构名称 | |||
□医疗机构类别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科室地址 | |||
□科室名称 | |||
□科室负责人 | |||
□许可证类别 | |||
□其他 |
1.填表说明:逐项填写申请表内容,“联系人”系递交申请材料的人;将“其他”选项下的“□”涂“□”,在相应简要说明变更原因栏中写“换更新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字样。
2.申报材料: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加盖公章);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4)授权委托书。
3.申报时间:2020年11月2-6日。